当事人运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泥鳅(淡水鱼)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则;当事人未树立进货查验记载准则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》第六十五条的规则。当事人在农贸商场内有固定货摊,首要运营水产零售,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安全法令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则,其运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泥鳅(淡水鱼)及未树立进货查验记载准则的行为,违反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管理法令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则。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管理法令》第四十三条的规则,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,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:1.对运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泥鳅(淡水鱼)的行为,予以正告;2.对未树立进货查验记载准则的行为,予以正告。
整改状况:1.收到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后立马中止出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,自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。2.依法实行进货查验责任。